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者。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者。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者。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者。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者。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者。
根据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0 條,管理機構人員可因以下情事之一得予記功或嘉獎: 1. 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者。 2. 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者。 3. 處理特殊艱難事件,對本機構有功者。 4. 領導推行工作並顯著成效者。 5. 遇意外事故時,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者。 6. 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並取得顯著成效者。 這些情事並無明確的標準或細節資料,因此需要根據實際具體情況來評估個別案例是否符合該條款。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以支持該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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