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 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管理機構人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可以記大過一次: 1. 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2. 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者。 3.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者。 4. 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5. 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6. 其他經本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在前述情事中,若屬嚴重者,可以予以解聘(解雇)。作為法律教授,參考資料中的範例為「被告以錯誤的法律見解支持員工抗爭」的情況可能涉及到第3項的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而「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局長妨礙公務」則可能涉及第5項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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