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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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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者。 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者。 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者。 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者。 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者。 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了管理機構人員可能會遭受記過或申誡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不依規定處理公務導致本機構損害、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以及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維護管理機構的正常運作和名譽,並確保管理機構人員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範。 參考資料: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申誡名詞
  • 擔保名詞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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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