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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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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人員參加另予考,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列丁等者,解聘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3條規定,管理機構人員參加考核後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分級,分為甲、乙、丙、丁等級。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丙等者保留原薪級,丁等者解除聘僱。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範例或詳細解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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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3 條規定:「管理機構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