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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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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錯誤故意偏差,如有違反,應予嚴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4條,辦理考核人員應該嚴守秘密,不得有遺漏、錯誤或故意偏差的情況。如果考核人員違反這項規定,應受到嚴厲處罰。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進行人事考核的人員應該正確評估被考核者的表現,不得故意歪曲或遺漏評估資料。如果有考核人員違反該規定,例如在考核報告中刻意遺漏某些事實或錯誤評估被考核者的表現,該考核人員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降低薪資、停職或解雇。

  • 名詞
  • 錯誤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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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錯誤或故意偏差,如有違反,應予嚴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