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終考核列丁等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應解聘僱人員,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主任向本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局提出再申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前項申訴及再申訴,均以一次為限。受考人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先停職。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5條,當考核結果列丁等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時,被考核人有權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主任應向本局提出申訴,而其他人員則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果對申訴結果不滿意,受考核人可以進行再申訴。然而,無論是申訴還是再申訴都只能進行一次。如果受理申訴或再申訴的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則應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新進行合法、適當的考核;如果認為原考核結果有理由,則應駁回受考人的申訴。在進行申訴或再申訴未決定之前,受考人可以暫停職務。 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公平和合法的考核程序,同時給予受考人有保障自身權益的機會。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例子: 假設某工業區管理機構對一名員工進行了年終考核,並結果標記為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該員工在收到考核結果的通知書後,提出了申訴,指責該機構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該機構受理了這個申訴並進行評估後,認為該員工的申訴有理由。因此,該工業區管理機構撤銷了原來的考核結果,並重新進行了一次合法且適當的考核。在新的考核過程中,該員工的一次記二大過被取消了。這個例子展示了根據該法規,申訴和再申訴程序可以起到保護受考核人權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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