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機器、設備者,應先擬具計畫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於裝置完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證明,並於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折舊計算方法。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者,應於規定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生產事業在更新機器、設備時需要先提交計畫給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裝置完工之後的第二天起,需要在90天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驗發給證明。同時,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需要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相應的折舊計算方法。假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則需要在規定的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根據法規,這些程序都需要和相關的機關溝通並取得核准或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36&fl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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