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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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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機器、設備者,應先擬具計畫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於裝置完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事業主管機關驗發給證明,並於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折舊計算方法。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者,應於規定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生產事業在更新機器、設備時需要先提交計畫給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裝置完工之後的第二天起,需要在90天內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驗發給證明。同時,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時,需要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相應的折舊計算方法。假如裝置完工時間在預估或試算當年度所得額申報之後,則需要在規定的暫繳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根據法規,這些程序都需要和相關的機關溝通並取得核准或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36&flno=19

  • 第十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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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更新機器、設備者,應先擬具計畫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於裝置完工之次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