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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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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未分配盈餘」,包括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了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中「未分配盈餘」的含義。根據該條規定,「未分配盈餘」包括以往年度所累積的未分配盈餘。這意味著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分配盈餘的範圍不僅限於當年度的盈餘,還包括以前年度所累積的未分配盈餘。這些未分配盈餘都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和處理。可以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過去十年中累積了100萬元的未分配盈餘,而今年又獲得了50萬元的盈餘,則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要將這150萬元的未分配盈餘納入考慮。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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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未分配盈餘」,包括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