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未分配盈餘」,包括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了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中「未分配盈餘」的含義。根據該條規定,「未分配盈餘」包括以往年度所累積的未分配盈餘。這意味著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分配盈餘的範圍不僅限於當年度的盈餘,還包括以前年度所累積的未分配盈餘。這些未分配盈餘都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計算和處理。可以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過去十年中累積了100萬元的未分配盈餘,而今年又獲得了50萬元的盈餘,則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要將這150萬元的未分配盈餘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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