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給付時」,於公司,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係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但於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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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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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給付時」,於公司,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係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但於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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