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給付時」,於公司,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係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但於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或退還。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的「給付時」有兩種情況。對於公司來說,「給付時」指的是在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的時間。如果公司的應付股利在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後的六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為已經給付。對於合夥來說,「給付時」指的是在年度結束時進行結帳的時間。不過,如果稽徵機關核定合夥所得額比原來的結帳有所變更,則應按照稽徵機關核定的所得額進行補扣或退還。 參考資料: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2018年修正) 2. 《公司法》 (修正日期:2020年1月15日) 3. 《商業登記法》 (修正日期: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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