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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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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創立或擴充」,係指本條例施行後者而言。 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二所稱「原始認股」,係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所認股份或擴展增資時原股東以現金認購擴展增資之股份。 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二所稱「應募」,係指募集設立或擴展增資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明確指出,該條例中的「創立或擴充」是指施行該條例之後的時間範圍。這意味著只有在該條例施行後進行的創立或擴充行為才能符合條例的規定。 此外,根據施行細則第24條中提到的「原始認股」和「應募」的定義,原始認股是指在發起設立公司時,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或者在擴展增資時,原股東以現金認購的股份。應募則是指在募集設立或擴展增資時,投資者在承銷期間購買的股票。 根據這些定義,當投資者符合增資條例中的相關要件,並且在擴展增資後持有股票達到一定期限,就可以享受該條例所提供的稅務優惠。這些定義和規定是針對投資者的身份和行為作出的明確規範。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

  •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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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創立或擴充」,係指本條例施行後者而言。 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二所稱「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