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序程序」,依指發行公司將股東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所有無記名股票,並將全部股東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而言。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之減徵百分之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於辦理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年度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證券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了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序程序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進行該程序時,發行公司需將股東的本名或名稱記錄在所有無記名股票上,並將全部股東的本名或名稱以及住所、居所記錄在公司的股東名簿上。 同時,根據該條規定,營利事業可以享受減徵百分之十五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然而,要享受此減稅優惠,營利事業需要在完成全部改為記名股票之法定程序的當年度內,提交證券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並向相關的稽徵機關進行申請。 這些資料主要來自於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本身,並且與所提及的法條有直接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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