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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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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購買」,係指向證券市場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暨發起設立時之發起人記名股份及募集設立時之應募記名股份、應募公司債。 所稱「取得」,係指贈與繼承或由法院依法作價交與債權人承受或其他合法方式之取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該條例中對於「購買」和「取得」進行了定義。其中,「購買」是指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發起人記名股份以及募集設立時的應募記名股份和應募公司債等。而「取得」則是指通過贈與、繼承、法院依法作價交與債權人承受或其他合法方式來獲得相應的資產。 資料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贈與名詞
  • 繼承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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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購買」,係指向證券市場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暨發起設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