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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購買」,係指向證券市場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暨發起設立時之發起人記名股份及募集設立時之應募記名股份、應募公司債。 所稱「取得」,係指贈與繼承或由法院依法作價交與債權人承受或其他合法方式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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