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購買」,係指向證券市場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暨發起設立時之發起人記名股份及募集設立時之應募記名股份、應募公司債。 所稱「取得」,係指贈與、繼承或由法院依法作價交與債權人承受或其他合法方式之取得。
依照《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該條例中對於「購買」和「取得」進行了定義。其中,「購買」是指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發起人記名股份以及募集設立時的應募記名股份和應募公司債等。而「取得」則是指通過贈與、繼承、法院依法作價交與債權人承受或其他合法方式來獲得相應的資產。 資料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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