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交易所得額中,應屬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係指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日曆年度」同種有價證券最後之收盤價格超過其取得成本之部分。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交易所得額中,應屬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係指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日曆年度」同種有價證券最後之收盤價格超過其取得成本之部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