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係指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該條例中的「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指的是從事自己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者,以及透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可以舉出以下範例:營利事業通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將投資作為主要業務,例如投資购进股票作长期投资目的,这样的營利事業可以被认定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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