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調整提列。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進行調整提列。外銷損失指的是經營外銷業務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而產生的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支付的賠償金額,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損失。根據這項法規,營利事業在年度終了時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外銷損失進行準備的提列調整。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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