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33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調整提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進行調整提列。外銷損失指的是經營外銷業務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而產生的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支付的賠償金額,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意外損失。根據這項法規,營利事業在年度終了時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外銷損失進行準備的提列調整。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買賣契約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