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調整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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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調整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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