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係指准在計算當年度所得時以費用列支減除。 本條例第三十四所定之儀器設備,適用本條例第六條關於折舊之獎勵者,應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附送該管稽徵機關。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所謂「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指的是在計算當年度所得時,可以將相應的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列為費用並從所得中扣除。此外,根據該法的第三十四條,該法所定的儀器設備,如果適用於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有關折舊的規定,就應該取得事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並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提交給該管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 1.獎勵投資條例(最新修改日期:2021年7月1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4 2.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改日期:2021年7月1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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