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經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係指對國家經濟發展或國防有重大頁獻之營利事業,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及財政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4-1條規定,該條例第41條第1項所指的「經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是指對國家經濟發展或國防有重大貢獻的營利事業。根據這項規定,營利事業需要經由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和財政部商議後,向行政院申請核定才能被指定為「經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 據其規定,這些營利事業必須對國家的經濟發展或國防有顯著的貢獻。其中,經濟發展可能指的是投資項目的規模、創造就業機會、提升產業競爭力,或者促進國家的國際競爭力。而國防方面則可能指的是對國家安全的貢獻,例如提供關鍵技術、資源或服務等。 在這個規定下,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和財政部將共同審核該營利事業的相關資料,並根據其對國家經濟發展或國防的貢獻程度來做出最終的決定。這需要經由行政院的核定,確定該營利事業是否能被指定為「經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某一領域具有獨特的技術、知識或資源,並能夠為國家帶來重要的商業機會或產業競爭力,那麼該營利事業可能有資格被指定為「經政府指定之重要事業」。然而,最終的核定結果仍需要得到行政院的批准,以確保該營利事業具有對國家經濟發展或國防的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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