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借貸外幣購置機器及設備之文件影本。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35條,如果生產事業依照該條例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則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要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借貸外幣購置機器和設備的文件影本。 舉例說明的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網站,生產事業在購置機器和設備時借貸外幣,並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可以提列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準備。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要檢附相關核准文件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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