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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編定工業用地,由工業區主管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當地地政機關勘選後,繪具工業用地平面圖 (比例尺與地籍圖同) ,位置圖及土地清冊各六份,層送經濟部複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市) 政府於廿日內公告及通知所有權人。經編定之工業用地得規劃設計主要道路系統,一併公告之。公告日期連同圖冊應分送經濟部、內政部及財政部。 第一項所定複勘,得成立複勘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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