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工業用地,由工業區主管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當地地政機關勘選後,繪具工業用地平面圖 (比例尺與地籍圖同) ,位置圖及土地清冊各六份,層送經濟部複勘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省 (市) 政府轉知當地縣(市) 政府於廿日內公告及通知所有權人。經編定之工業用地得規劃設計主要道路系統,一併公告之。公告日期連同圖冊應分送經濟部、內政部及財政部。 第一項所定複勘,得成立複勘小組辦理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編定工業用地的程序如下:首先,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和當地地政機關共同選擇後,繪製工業用地平面圖、位置圖和土地清冊各六份,比例尺與地籍圖相同,並提交經濟部進行複勘。之後,經經濟部複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省(市)政府轉知當地縣(市)政府,在二十日內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公告的同時,應一併公告工業用地規劃設計的主要道路系統。公告日期及圖冊應分送經濟部、內政部及財政部。根據這項規定,可以成立複勘小組進行複勘工作。 這些資訊是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以及相關法規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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