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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建議編定工業用地時,應提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地籍圖、位置圖及土地清冊各六份,層轉經濟部複勘報清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議編定為工業用地之土地,其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並須地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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