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建議編定工業用地時,應提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地籍圖、位置圖及土地清冊各六份,層轉經濟部複勘報清行政院核定。 前項建議編定為工業用地之土地,其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並須地形完整。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4條,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如欲建議編定工業用地,需提出前一項所規定的地籍圖、位置圖及土地清冊各六份,並經濟部複查後呈報行政院核定。此規定表示在建議編定工業用地時,必須準備相關文件並經相關部門的審查和核定。在編定工業用地時,土地的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並且地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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