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之工業用地鄰近或毗連已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時,應配合當地都市計畫通盤規劃,必要時得依法變更都市計畫。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的規定,當編定工業用地與已公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鄰近或毗連時,應根據當地的都市計畫通盤規劃來進行,如果必要的話可以依法進行都市計畫的變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工業用地的編定與都市計畫的規劃是相互配合的,以便實現區域的綜合發展。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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