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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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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編定為工業用地,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內實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工業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選擇都市計畫範圍內適當土地,商請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變更為工業區,並依前項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編定為工業用地者,其土地之取得、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工業區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工業區有立即開發的必要時,可以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商定將其編定為工業用地,並且在公告編定後的次日起的兩年內開發。如果超過期限未開發,該編定就失效了。工業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選擇適當的土地,並請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將其變更為工業區,並且根據前述規定編定為工業用地。都市計畫範圍內被編定為工業用地的工業區,其土地取得、使用和管理,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經濟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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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工業區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編定為工業用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