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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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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於合併整理重行劃分後,由開發機構逕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4 條的規定,當徵收的土地經過合併整理後,開發機構可以直接將土地出售並開展工業活動。這意味著徵收的土地可以成為工業用地,由開發機構負責販售和使用。具體的範例可能如下:假設某個地區進行了土地的徵收和合併整理,徵收的土地最終被賣給了一家開發機構,該開發機構可以在徵收的土地上興辦工業企業,例如建造工廠或工業園區,以促進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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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4 條規定:「徵收土地於合併整理重行劃分後,由開發機構逕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