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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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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承購或承租經開發後工業區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以公告徵收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及已依法辦理登記之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及耕作權人為權。 前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優先承購或承租之面積依其事業計畫核定之。其優先承購或承租權之順序如左: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其為共有土地者,共有人有共同優先承購或承租權;共有人中有拋棄優先承購或承租權者,優先承購或承租權歸屬於他共有人。 二、他項權利人,以土地登記簿設定登記之先後定其順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4-1條,優先承購或承租經開發後工業區土地的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享有優先權。根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原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包括土地登記簿中記載的地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耕作權人以及已登記的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或承租的面積根據其事業計畫核定。優先承購或承租的順序如下:首先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土地是共有的,則共有人享有共同優先權。如果共有人放棄優先權,則優先承購或承租權歸於其他共有人;其次是其他權利人,按土地登記簿設定的登記順序確定順序。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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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4-1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承購或承租經開發後工業區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以公告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