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之出售、租售應一次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及標準廠房標示。 二、土地及標準廠房用途之限制。 三、准許設立之事業。 四、承租、承購之手續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行公告之事項。 前項公告之土地或標準廠房,得由經濟部核定保留一部分專供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重要科技事業及中小企業等利用。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5條,有關工業區土地的出售、租售應進行一次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土地及標準廠房的標示、用途限制、准許設立的事業、承租、承購的手續及應附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應該公告的事項。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這些公告的土地或標準廠房可以由經濟部核定保留一部分,專供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的重要生產事業、重要科技事業以及中小企業等利用。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修正公告(最新修正日期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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