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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土地之出售、租售應一次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土地及標準廠房標示。 二、土地及標準廠房用途之限制。 三、准許設立之事業。 四、承租、承購之手續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行公告之事項。 前項公告之土地或標準廠房,得由經濟部核定保留一部分專供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重要科技事業及中小企業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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