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定之民營企業,以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為限。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6條,本條例第61條所規定的民營企業必須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其實收資本額必須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方可符合資格。這表示該法規限制了民營企業的資本額,只有達到標準的企業才能享受該法規所提供的獎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