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以依法已編為工業用地者為限,其尚未編為工業用地者,應先依法申請經核准編為工業用地。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7條,公民營企業欲開發工業區時,若該土地尚未編為工業用地,則應先依法申請核准編為工業用地。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劃。由於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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