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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住宅社區之規劃,除應斟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用途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市計劃地區,工業區開發計畫與都市計畫不符者,視實際需要,依法變更都市計畫或修正工業區開發計畫。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而尚未發布細部計畫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將工業區開發計畫,納入細部計畫,並依法發布之。 三、工業住宅社區之建築管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在實施區域計畫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其他由內政部依建築法指定為建築法適用地區,並由主管建築機關依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區開發計畫實施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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