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徵收確定之土地原所有權人。 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 所稱『耕地承租人』,係指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或依公有耕地放租辦法承租公有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第二項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永久性建築物,供住宅或營業用者而言。 第二項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徵收土地辦理土地改良物調查時,依據建物登記簿或該管稽徵機關房屋稅課稅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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