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60條規定,股份為數人共有時,共有人須推定一人行使股東權利,且全體共有人對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義務。
Q · 繼承的公司股份還沒分割,股東會可以投票嗎?
要先推一人代表,否則票無法行使
依公司法第160條第一項,股份由數人共有時,共有人必須先推定其中一人代表行使股東權利(投票、領股利、出席股東會)。在推出代表人之前,這些共有股份在股東會上無法行使表決權,等於不計入。第二項則規定共有人對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義務,公司增資催繳時可向任一共有人請求全額,繳付者再向其他共有人內部求償。
爸爸過世了,留下一家公司的 100 股。你跟兩個兄弟繼承這 100 股,在遺產分割完成之前,這 100 股就是三個人「共有」。問題來了:股東會要投票,三個人意見不一樣,公司聽誰的?法律的回答很乾脆:你們三個自己推出一個人來代表行使所有股東權利(投票、領股利、出席股東會)。推不出來?那就沒人能行使,這些股份在股東會上等於啞巴票。更狠的是第二項:股款繳納義務是連帶責任。公司增資要繳錢的時候,不是一人出三分之一,而是公司可以找你們任何一個人要求繳全額,繳了的人再自己去跟其他共有人要。協調成本比你想像的高,而且風險全部由共有人自己承擔。
股份共有指同一股份由二人以上共同擁有,常見於繼承未分割、合資登記於一人名下等情形。法律規定共有人須推定一人對外行使全部股東權利,且全體共有人對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藉此確保公司面對單一窗口、收款無虞,協調成本則由共有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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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只有一人就不會共有。多個繼承人時,遺產分割完成前所有遺產(含股份)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任何處分需全體同意。若遺囑已指定股份歸特定繼承人,可直接辦理繼承移轉,免經共有階段。
可向法院聲請指定代表人,但指定需時,期間股東權利處於凍結狀態,若遇重大議案股東會,該股份票形同不存在。實務上可在推定書加入『代表人行使前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條款,兼顧權利不凍結與內部監督。
規範股份由數人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與義務分擔,要推一人代表行使、全體連帶繳股款。
單獨持股本人直接行使;共有股份須推代表才能行使,且股款是全體連帶。
共有人協商選一人對外統一行使投票、領股利、出席等全部股東權利。
繼承未分割屬公同共有,處分須全體同意;分別共有可就應有部分處分。
協商選定 → 出具書面推定書全體簽署 → 送公司股務登記。
對公司是連帶全額,公司可向任一人催繳;內部分攤再由共有人自行求償。
視法院而定,期間股東權利凍結,遇股東會該股份無法投票,宜及早處理。
以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股東名簿登記或合資契約等文件佐證。
信託由受託人單獨行使較單純;共有須推代表,協調成本高。
對公司有效,內部可依推定書約定追究,但不影響股東會決議效力。
| 比較面向 | single_owner | co_owned_shares |
|---|---|---|
| 權利行使 | 本人直接行使 | 須推一人代表,未推則無法行使 |
| 股款繳納 | 本人自負 | 全體共有人連帶,公司可向任一人催全額 |
| 股利領取 | 直接領取 | 公司給付代表人/名義人,內部再分配 |
| 處分(公同共有) | 自由處分 | 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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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公司之股份,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在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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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公司之股份,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在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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