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61 條(股票發行之時期(一))
- 1.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未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前發行的股票無效,持有人僅能向發行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公司還沒登記完成就發的股票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違反此規定發行的股票一律無效,那張紙不具任何股東權利效力。但同條第二項給持有人退路:可向發行股票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若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如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則不受限。
白話解讀
一張股票的合法性,取決於它是在什麼時間點被發出來的。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發行新股後的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在登記之前就印出來發出去的股票?法律直接宣告「無效」。這不是罰款的問題,是那張紙根本不是股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持有人也不是完全沒救。你拿到一張無效股票,雖然不能拿它主張股東權利,卻可以回頭向發行這張股票的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要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有但書:證券管理機關如果另有規定(例如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可先交付股票再補辦登記),則不受這條限制。這個例外是實務中很常用的彈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1 條規範股票發行的時間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後完成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始得發行股票;於登記完成前違法發行之股票無效,持有人僅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時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還沒登記完成就發的股票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違反此規定發行的股票一律無效,不具任何股東權利效力。但同條第二項給持有人退路:可向發行股票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Q2股票無效的話我繳的錢拿得回來嗎?▾
可以。股票無效不等於你的錢消失。你有兩條路:一是依本條第二項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二是依民法不當得利(第 179 條)向公司請求返還認股款,兩條可同時走。內行人提示:若公司後來補辦登記並發行合法股票,可要求換發合法股票,使投資部位不因程序疏失中斷。
Q3公開發行公司的但書具體是什麼情況?▾
最常見是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債券持有人要求轉換為股票時,公司先交付股票、事後再辦變更登記,此為證交法與金管會函釋允許的例外。內行人提示:但書僅適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場合,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這個彈性。
Q4公司法 161 條是什麼?▾
規範股票發行的時間要件:公司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股票,登記前發的無效。
Q5什麼叫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後就股份數額變更所為的登記,完成後才能發行新股股票。
Q6股票無效是什麼意思?▾
那張股票自始不生效力,持有人不能憑它主張任何股東權利,等同一張廢紙。
Q7登記前發行 vs 登記後發行差在哪?▾
登記前發行的股票無效、只能求償;登記後發行有效、可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Q8怎麼判斷股票是不是有效?▾
上經濟部商業司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日,比對股票發行日,發行日早於登記日即無效。
Q9拿到無效股票怎麼求償?▾
保全繳款證明與股票影本,依本條第二項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向公司請求返還認股款。
Q10投資新創怎麼避免拿到無效股票?▾
堅持『看到設立登記證明才付款』,並把這點寫進投資協議,等於替自己設防火牆。
Q11公司負責人怎麼避免違法發行?▾
登記完成前絕不發股票,股東催促時改發繳款證明或認股確認書,延遲時主動補辦後換發合法股票。
Q12電子股票或群募憑證適用本條嗎?▾
適用。電子化不改變登記前發行無效的規則,群募平台公司登記前發的電子憑證同樣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registration | after_registration |
|---|---|---|
| 發行時點 | 設立/變更登記完成前 | 登記完成後 |
| 股票效力 | 無效 | 有效 |
| 持有人救濟 | 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 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
| 公開發行例外 | 證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受限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