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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161股票發行之時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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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未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前發行的股票無效,持有人僅能向發行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公司還沒登記完成就發的股票有效嗎?

無效。但持有人可向發行人請求賠償

依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違反此規定發行的股票一律無效,那張紙不具任何股東權利效力。但同條第二項給持有人退路:可向發行股票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若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如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則不受限。

白話解讀

一張股票的合法性,取決於它是在什麼時間點被發出來的。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發行新股後的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在登記之前就印出來發出去的股票?法律直接宣告「無效」。這不是罰款的問題,是那張紙根本不是股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持有人也不是完全沒救。你拿到一張無效股票,雖然不能拿它主張股東權利,卻可以回頭向發行這張股票的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要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有但書:證券管理機關如果另有規定(例如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可先交付股票再補辦登記),則不受這條限制。這個例外是實務中很常用的彈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61 條規範股票發行的時間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後完成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始得發行股票;於登記完成前違法發行之股票無效,持有人僅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時除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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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還沒登記完成就發的股票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違反此規定發行的股票一律無效,不具任何股東權利效力。但同條第二項給持有人退路:可向發行股票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Q2股票無效的話我繳的錢拿得回來嗎?

可以。股票無效不等於你的錢消失。你有兩條路:一是依本條第二項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二是依民法不當得利(第 179 條)向公司請求返還認股款,兩條可同時走。內行人提示:若公司後來補辦登記並發行合法股票,可要求換發合法股票,使投資部位不因程序疏失中斷。

Q3公開發行公司的但書具體是什麼情況?

最常見是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債券持有人要求轉換為股票時,公司先交付股票、事後再辦變更登記,此為證交法與金管會函釋允許的例外。內行人提示:但書僅適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場合,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這個彈性。

Q4公司法 161 條是什麼?

規範股票發行的時間要件:公司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股票,登記前發的無效。

Q5什麼叫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後就股份數額變更所為的登記,完成後才能發行新股股票。

Q6股票無效是什麼意思?

那張股票自始不生效力,持有人不能憑它主張任何股東權利,等同一張廢紙。

Q7登記前發行 vs 登記後發行差在哪?

登記前發行的股票無效、只能求償;登記後發行有效、可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Q8怎麼判斷股票是不是有效?

上經濟部商業司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日,比對股票發行日,發行日早於登記日即無效。

Q9拿到無效股票怎麼求償?

保全繳款證明與股票影本,依本條第二項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向公司請求返還認股款。

Q10投資新創怎麼避免拿到無效股票?

堅持『看到設立登記證明才付款』,並把這點寫進投資協議,等於替自己設防火牆。

Q11公司負責人怎麼避免違法發行?

登記完成前絕不發股票,股東催促時改發繳款證明或認股確認書,延遲時主動補辦後換發合法股票。

Q12電子股票或群募憑證適用本條嗎?

適用。電子化不改變登記前發行無效的規則,群募平台公司登記前發的電子憑證同樣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registrationafter_registration
發行時點設立/變更登記完成前登記完成後
股票效力無效有效
持有人救濟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公開發行例外證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受限

before_registration

發行時點
設立/變更登記完成前
股票效力
無效
持有人救濟
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公開發行例外
證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受限

after_registration

發行時點
登記完成後
股票效力
有效
持有人救濟
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公開發行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法第215条(株券の発行)
韓國상법 제355조(주권발행의 시기)
德國AktG § 41 Abs. 4(登記前不得發行股票,違反者股票無效,與本條無效效果一致)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8-10(公司登記前禁止發行股票)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6.21(股份須於公司成立後始得發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但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轉讓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對於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690418 修正)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適應公司發行新股後之配發股票,於第一項增列「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文字。

(0721122 修正)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允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公司得逕行交付股票,事後再以補辦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二、按違反規定發行股票,如構成背信或詐欺者,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詐欺罪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特別刑罰規定,爰刪除第三項。

  • 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持有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0181207 制定)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但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轉讓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對於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0690418 修正)

適應公司發行新股後之配發股票,於第一項增列「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文字。

(0721122 修正)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修正)

一、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允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公司得逕行交付股票,事後再以補辦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二、按違反規定發行股票,如構成背信或詐欺者,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詐欺罪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特別刑罰規定,爰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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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61 條規定:「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