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未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前發行的股票無效,持有人僅能向發行人請求損害賠償。
Q · 公司還沒登記完成就發的股票有效嗎?
無效。但持有人可向發行人請求賠償
依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違反此規定發行的股票一律無效,那張紙不具任何股東權利效力。但同條第二項給持有人退路:可向發行股票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若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如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則不受限。
一張股票的合法性,取決於它是在什麼時間點被發出來的。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發行新股後的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在登記之前就印出來發出去的股票?法律直接宣告「無效」。這不是罰款的問題,是那張紙根本不是股票,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持有人也不是完全沒救。你拿到一張無效股票,雖然不能拿它主張股東權利,卻可以回頭向發行這張股票的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要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有但書:證券管理機關如果另有規定(例如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時可先交付股票再補辦登記),則不受這條限制。這個例外是實務中很常用的彈性。
公司法第 161 條規範股票發行的時間要件:股份有限公司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增資後完成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始得發行股票;於登記完成前違法發行之股票無效,持有人僅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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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必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行股票,違反此規定發行的股票一律無效,不具任何股東權利效力。但同條第二項給持有人退路:可向發行股票人(通常是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股票無效不等於你的錢消失。你有兩條路:一是依本條第二項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二是依民法不當得利(第 179 條)向公司請求返還認股款,兩條可同時走。內行人提示:若公司後來補辦登記並發行合法股票,可要求換發合法股票,使投資部位不因程序疏失中斷。
最常見是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債券持有人要求轉換為股票時,公司先交付股票、事後再辦變更登記,此為證交法與金管會函釋允許的例外。內行人提示:但書僅適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且『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場合,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這個彈性。
規範股票發行的時間要件:公司須先完成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才能發股票,登記前發的無效。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後就股份數額變更所為的登記,完成後才能發行新股股票。
那張股票自始不生效力,持有人不能憑它主張任何股東權利,等同一張廢紙。
登記前發行的股票無效、只能求償;登記後發行有效、可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上經濟部商業司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日,比對股票發行日,發行日早於登記日即無效。
保全繳款證明與股票影本,依本條第二項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向公司請求返還認股款。
堅持『看到設立登記證明才付款』,並把這點寫進投資協議,等於替自己設防火牆。
登記完成前絕不發股票,股東催促時改發繳款證明或認股確認書,延遲時主動補辦後換發合法股票。
適用。電子化不改變登記前發行無效的規則,群募平台公司登記前發的電子憑證同樣無效。
| 比較面向 | before_registration | after_registration |
|---|---|---|
| 發行時點 | 設立/變更登記完成前 | 登記完成後 |
| 股票效力 | 無效 | 有效 |
| 持有人救濟 | 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 正常行使股東權利 |
| 公開發行例外 | 證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受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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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但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轉讓之。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對於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適應公司發行新股後之配發股票,於第一項增列「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文字。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允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公司得逕行交付股票,事後再以補辦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二、按違反規定發行股票,如構成背信或詐欺者,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詐欺罪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特別刑罰規定,爰刪除第三項。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住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並將受讓人之姓名記載於股票,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及第三人,但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轉讓之。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對於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適應公司發行新股後之配發股票,於第一項增列「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文字。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允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公司得逕行交付股票,事後再以補辦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 二、按違反規定發行股票,如構成背信或詐欺者,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詐欺罪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特別刑罰規定,爰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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