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9 條(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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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orange0830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股特決+特普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