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 12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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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防護之軍隊、憲兵、警察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專責防護人員,在其防護區域內,因廢弛職務致發生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在限期內將人犯緝獲送經裁判確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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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負責防護之軍隊、憲兵、警察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專責防護人員,在其防護區域內,因廢弛職務致發生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在限期內將人犯緝獲送經裁判確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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