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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12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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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防護之軍隊、憲兵、警察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專責防護人員,在其防護區域內,因廢弛職務致發生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案件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在限期內將人犯緝獲送經裁判確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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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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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2 條規定:「負責防護之軍隊、憲兵、警察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專責防護人員,在其防護區域內,因廢弛職務致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