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 14 條(竊盜或毀損設備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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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致交通電流中斷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特別重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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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致交通電流中斷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特別重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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