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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14竊盜或毀損設備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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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致交通電流中斷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特別重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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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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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4 條規定:「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盜或毀損,因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