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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2.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3.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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