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印花稅票及已蓋銷或未蓋銷之郵票應作信函或包裹交寄。應納稅之物品,須作小包或包裹交寄。但印刷物不在此限。 寄國外附表 (一) 第五欄所列國家之信函內得裝寄應納稅物品。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0 頁)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印花稅票及已蓋銷或未蓋銷之郵票應作信函或包裹交寄。應納稅之物品,須作小包或包裹交寄。但印刷物不在此限。 寄國外附表 (一) 第五欄所列國家之信函內得裝寄應納稅物品。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0 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