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所書姓名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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