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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詢郵件逾左列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 一、國內郵件六個月,自交寄之日起算。 二、國外郵件十二個月,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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