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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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郵件一經照章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郵局責任即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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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74 條所明定,郵件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後,郵局的責任即告完畢。這表示一旦郵件成功投遞或被收件人領取,就算是完成了郵局的責任。這裡所使用的資料為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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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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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