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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款人於匯款時聲明索取受款人簽章之收款回執者,應加付回執費,其數額與收件回執費同。匯款人同時匯交同一受款人之多張國內匯票,得合成同一回執,按一張付費。 匯款時未交付回執費,如須查詢或補取回執者,應按規定付費。國際匯票匯款人申請補取回執時,郵局得以已兌匯票作成影印交付之。國際匯票匯款人事後僅能申請查詢,由兌款局之有權簽署人在查詢單上註明原匯票兌付日期,不得申請另補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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