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票遺失時,匯款人或受款人應檢同匯費計數單向匯款局或兌款局聲明掛失,經查明未曾兌付者,得按情形依照規定納費請求補發副匯票,原匯票作廢。 副匯票之兌付,須取具保證,高額匯票限舖保。但領副匯票後,發現原匯票者,仍在副匯票簽名或蓋章,連同原匯票交郵局按規定手續兌款,免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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