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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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亡故,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令規定手續,向立帳局申請提請儲金終止帳目或變更戶名續存。但劃撥儲金應結清帳目,不得申請變更戶名。無繼承人者,得依遺囑或其生前聲明或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要時,郵局得請提款人提供保證。 儲戶亡故,繼承人未按規定申請繼承前,其存款已憑預留印鑑支取者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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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郵政規則第288條的解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可以看到在儲戶亡故的情況下,繼承人應按照法令規定手續向立帳局申請提請儲金終止帳目或變更戶名續存,而劃撥儲金應結清帳目,不得申請變更戶名。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依遺囑、生前聲明或其他法令的規定辦理。此外,若繼承人未按規定申請繼承,存款已憑預留印鑑支取,則郵局不負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判決書
- 繼承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繼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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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