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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戶亡故,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令規定手續,向立帳局申請提請儲金終止帳目或變更戶名續存。但劃撥儲金應結清帳目,不得申請變更戶名。無繼承人者,得依遺囑或其生前聲明或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必要時,郵局得請提款人提供保證。 儲戶亡故,繼承人未按規定申請繼承前,其存款已憑預留印鑑支取者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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