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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303 條
郵政定期儲金利息依法應扣利息所得稅者,於給付利息時,由郵局按照規定稅率代扣,並開具扣繳憑單交儲戶收執;分期付息者,應俟年底彙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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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規第303條,對於郵政定期儲金利息應扣除的利息所得稅,要求在給付利息時由郵局按照規定的稅率代扣,並開具扣繳憑單交給儲戶收執。如果是分期付息的情況,則應該在年底彙開扣繳憑單。這是對於郵局在處理郵政定期儲金利息所得稅方面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儲戶持有郵政定期儲金,而該儲金產生了利息收入,根據以上規定,郵局在給付利息時應當按照法定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另外,如果該儲戶是分期收取利息,則應在年底時彙開扣繳憑單。這些規定保障了對於儲蓄利息所得稅的合法扣繳和納稅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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