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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314 條
劃撥儲金支票應向付款局兌取。 前條電話查詢及負擔長途電話費之規定,於劃撥儲金支票之兌取準用之。劃撥儲金支票不得申請保付。 劃撥儲金支票除本節規定外,適用票據法令有關之規定及銀行一般慣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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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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