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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印刷物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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