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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32 條

印刷物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之書籍無論單本或多本,均得展至五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印刷物應於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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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郵政規則第 32 條,印刷物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但國內互寄單本書籍或寄往國外的書籍可以多至五公斤,尺寸限度與信函相同。此條規定了印刷物的重量和尺寸限制,同時要求在封面註明「印刷物」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的法文或英文進行註明。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郵寄的印刷物符合相應的限制和標示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對國內和國際郵寄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助於了解具體的適用範圍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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