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機關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辦理集郵業務。 集郵票品,包括郵政總局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信封、貼票卡、護票卡、活頁集郵卡、原圖卡、集郵書刊及其他相關票品。 集郵商品,包括郵政器具及人偶模型、郵票相關圖案及郵徽之衍生性商品。 集郵戳記,包括郵局鐫用之紀念郵戳、宣傳郵戳、風景郵戳及專供集郵用途之癸字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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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機關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辦理集郵業務。 集郵票品,包括郵政總局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信封、貼票卡、護票卡、活頁集郵卡、原圖卡、集郵書刊及其他相關票品。 集郵商品,包括郵政器具及人偶模型、郵票相關圖案及郵徽之衍生性商品。 集郵戳記,包括郵局鐫用之紀念郵戳、宣傳郵戳、風景郵戳及專供集郵用途之癸字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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