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郵政總局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各機關或全國性團體,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合慶典紀念宣傳者,除首屆節日外,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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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紀念日或重大紀念節日,郵政總局得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各機關或全國性團體,經政府核定其紀念節日,需鐫用紀念郵戳或宣傳郵戳配合慶典紀念宣傳者,除首屆節日外,應以該節日屆滿十週年或其倍數為限,並應於該節日二個月以前,向郵政總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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