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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交寄國內包裹聯單。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應填附發遞單及規定份數之報關單,由寄件人或代理人親自簽章。 前項發遞單及報關單應用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者,應附譯羅馬文字。寄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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