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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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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交寄國內包裹聯單。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應填附發遞單及規定份數之報關單,由寄件人或代理人親自簽章。 前項發遞單及報關單應用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者,應附譯羅馬文字。寄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44條,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交寄國內包裹聯單。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應填附發遞單及規定份數之報關單,由寄件人或代理人親自簽章。 根據參考資料《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這項規定是針對包裹的寄送和通關手續進行規定。例如,在寄往國外的包裹中,必須填寫發遞單和報關單,以確保包裹能夠順利通過海關檢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國際郵件的安全和合法性。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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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44 條規定:「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交寄國內包裹聯單。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應填附發遞單及規定份數之報關單,由寄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