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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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管理機關遇有必要時,得將所屬郵政機關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宣告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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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第五條的規定,郵政管理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宣告停辦所屬郵政機關的一部或全部業務。這意味著當局有權暫停郵政業務,以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例如,當某郵政機關的業務出現重大營運問題或其他必要情況時,管理機關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宣告該郵政機關的業務停辦。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維護郵政業務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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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