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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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條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 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可作寄遞航空函件之用。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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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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